一、报销时间:上月25日至当月15日
二、报销条件:
(一)在本中心正常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但因某种原因未能在本市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的(不含未使用社会保障卡人员)
(二)在本中心正常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突发疾病,需急诊治疗的(含外地);
三、所需材料
(一)在本中心正常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但因某种原因未能在本市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的(不含未使用社会保障卡人员)
普通门诊
1、医保卡原件
2、医疗费收费票据(票据上需明显标示“欠费”)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药费处方
4、个人申请
住院
1、医保卡原件
2、诊断证明
3、出院记录单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西药费处方
5、医院出具的《全额垫付证明》
6、检查报告
7、个人申请
生育手术费用
1、医保卡原件
2、医院出具的《全额垫付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一份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5、医学诊断证明原件
6、医疗费收费票据
7、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西药费处方
8、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9、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个人申请
(二)在本单位正常参保,突发疾病,需急诊治疗的(含外地);
急诊和急诊留院观察
1、医保卡原件
2、急诊诊断书
3、急诊病历
4、医疗费收费票据(票据上须盖有“急诊”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西药费处方
6、急诊转留院观察证明
7、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
8、个人申请
四、其他:
※报销标准:自然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报70%(社区医院报90%),1800元以下(含1800元)的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
※报销方式: 1800元以下(含1800元)的门、急诊医疗费费用将直接记入医保卡,超过1800元以上的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划入个人缴费卡内。
※中断缴费等于或大于三个月的参保人在参保当月起至往后半年为医疗观察期,在此期间参保人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进行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