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⑴.社保卡;
⑵.《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⑶.《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⑷.收费票据;
⑸.出院诊断证明;
⑹.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⑺.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⑻.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⑴.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⑵.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⑶.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⑴.《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⑵.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⑶.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⑷.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2、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⑴.社保卡;
⑵.《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⑶.《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⑷.收费票据;
⑸.处方底方;
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⑺.报盘文件;
⑻.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⑼.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⑴.《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⑵.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⑶.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⑷.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⑸.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3、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⑴.《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⑵.《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⑶.收费票据;
⑷.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⑸.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⑹.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⑺.结婚证复印件;
⑻.《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⑼.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⑽.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4、北京市生育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结婚证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