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药费时间规定
根据东城医保中心及我中心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手工报销药费的时间规定如下:
1. 医疗费用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
2. 2017年医疗费用最迟在2018年1月15日前申报;
3. 超出规定时间后申报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4、医院、药店、急救车各类费用(西药、中成药、草药、检查、化验、治疗等)机打明细,如为手写明细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与急诊病历;
6、社保卡丢失、新发卡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新发证明,以及本人《新发与补换卡领卡证明》原件复印件(补换卡回执及领卡回执原件复印件亦可);
7、在就医时因企业或个人欠费而全额垫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8、在就医时因属于计划生育范畴而未能实时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9、申报外伤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外伤原因说明和本人外伤就诊相关诊断与病历;
10、异地就医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探亲、出差证明(长期驻外与异地安置人员在审批有效期内除外),其他申报材料同上,同时需提供机打或加盖当地医院公章手写的药品、检查、治疗单价及相关诊断。
住院、急诊留观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普通住院(含外埠住院)费用
1.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需等发卡后及时报销)
2.住院费用收费票据及清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全额结算证明(外埠住院不需出示全额结算证明)
5.票据金额大于5万元、异地急诊住院及外伤费用需提供病案复印件
二、申报急诊留观费用
1.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人员需等发卡后及时报销)
2.收费票据、处方底方以及检查治疗明细
3.急诊留观证明
4.全额结算证明(住院当天的留观费用不需出示)
三、注意事项
1.诊疗费票据(汇总在门诊单据中)按门诊申报
2.留存好单据复印件,医保中心不提供单据复印服务
3、特病报销材料要求与申报住院材料相同。
4.材料完备并不作为能够报销的必要条件,工作人员在审核时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与相关文件为准。
北京中四达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社保部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