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服务卡;
2、出示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3、存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4、填写准确的抬头(要求出证明的单位名称);
5、以证明形式或填写客户手中表格;
6、加盖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章;
7、计划外生育的审核档案材料验证是否中共党员并在证明
上注明政治面貌;
8、在《开具婚育证明登记本》台帐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