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出生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15年12月31日24时以前出生的还可以办证,可办证的截止时间等《条例》出台后另行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
母可继续享受原有的各种奖励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在《申请书》“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4、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办证。
二、所需材料
(一)基础材料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备注: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及存档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办理《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