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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服务证》,应由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向其单位申领,再由男方单位盖章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登记。

  1.女方系存档人员的申领《生育服务证》应交验下列材料:

    A、存档卡、双方户口卡、身份证、结婚证;

    B、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

    C、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男方系存档人员的,盖章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A、存档卡、结婚证、户口卡、身份证;

    B、女方单位已盖章的《生育服务证》;

    C、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

    D、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3.申请随父落户:男方存档人员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按男方户籍所属街道计生

                     

   部门程序办理。需我中心开具生育证明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A、存档卡、结婚证、户口卡、身份证;

    B、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状况证明;

    C、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个人存档不用提供);

    D、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4.申请《生育服务证》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持本人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领取《生育服务证》后,不需再办理生育指标,但需持《生育服务证》到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登记及孕期保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