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跨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依据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残疾人才能特色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2016年,国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促进“十三五”实施方案》,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到:制定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加大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等适合残疾人的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北京市京残发〔2018〕2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开展岗位定制。鼓励用人单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劳动力个性化需求的岗位,为残疾人劳动力就业提供定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就便为原则,招用残疾人劳动力在常住地附近就业或居家就业。从顶层设计上对跨地区安置残疾人当地就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价值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凡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举例如下:
A企业年均人数: 100人; 员工年平均工资100,000元;每年需支出残保金: (100*1.5%-0)*100,000=150,000元。
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年仅需支出成本:(2200工资+1700社保)*12+(2200工资+1700社保)*6=70,200元(根据政策规定,企业需每年雇佣1.5个残疾人。实际操作中,A企业需雇佣1名级残疾人12个月;雇佣一名残疾人6(0.5*12=6)个月)。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A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节省支出15,000-70200=55,200元,残保金节支比例高达36.8%,可以有效降低单位财务支出,增加企业业绩指标。
同时,通过安置贫困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为国家脱贫攻坚事业做出积极贡献,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每名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按月获得最低2200元的工资收入,可以实现稳定脱贫。由此可见,安置残疾人就业无论是对用人单位减少残保金支出,还是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摆脱贫困、同步小康都意义重大。
三、我们的服务
北京四达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四达)成立于1995年,是经原劳动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中国贸促会直属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就业安置的全方位解决方案。
1.为企业提供雇佣残疾人相关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做到合理安置。
2.协助企业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推荐适合此岗位的残疾人就业。
3.提供专业入职培训,帮助残疾人快速融入企业,展开工作;高效及时的在职 管理,免去企业后顾之忧。
4.协助企业处理残疾人在职时的各项工作,为企业降低员工管理成本。
5.雇佣风险防控:购买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险、签约声明,控制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
6.残保金申报协助:全程跟进,帮助企业顺利通过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和 残保金申报缴费工作。
联 系 人:季书波、谢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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