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省转出手续(每月22日至25日之间办理)
1).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减少原因为“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并提交个人需求转往外省市的手写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单位持接续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申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减少原因为“转往外省市”,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跨省市转入手续(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户口进京除外)
1).单位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员手续。
2).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个月后,单位持职工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接续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